来源:《青年时讯》  作者:赵冉

 

  美国高等法院发布的一项临时法令,禁止前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在Google从事同他以前在微软所从事工作相竞争的领域,暂时平息了微软和Google在李开复问题上争执。

  李开复1998年加盟微软公司,现负责微软MSN互联网搜索技术的研发,是微软全球职位最高的华人。7月19日,他突然宣布加盟Google。这次跳槽令微软极为激动,当日即向美法院提起诉讼,指责Google与李开复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公司高管往往掌握企业的机密,他们的出走会带来企业的动荡,如果是跳槽到竞争对手企业甚至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所以一些大公司纷纷想方设法留住人才。

  高管流动导致泄密

  2005年5月柯达公司宣布,该公司CEO邓凯达将于6月离职,公司总裁、前惠普公司高管彭安东将掌舵管理这家相机和胶卷公司。柯达公司正在经历向数码产品转型的艰难时期。2005年4月18日,惠普海外产品研发中心兼个人系统部门原总经理陈巧凤跳槽到戴尔。此前的一年之内,共有五位惠普高管投奔戴尔。

  当今世界,人才流动非常大,企业随时都要面对高层离职的危机。关键员工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一个企业持续成长、保持基业常青的前提就是留住关键性人才。正因为关键员工对企业战略和价值的重要意义,企业对这些员工去留的关注超出寻常。对于公司来说,谁是关键员工,应该给予他们怎样的关注了然于胸。一旦关键员工有离职的动向,公司必须争取留下他们,例如增加薪水,提升职位等等。

  据有关调查显示,80%企业的泄露商业秘密事件是由于企业员工流动产生。为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企业首先采取的办法是与核心技术员工签约。例如,西方不少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都与核心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这些核心员工主要包括掌握企业技术和经营信息的高级管理人、掌握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秘密的技术研发人员、掌握经营信息的市场销售人员,以及企业的HR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等。

  微软状告Google和李开复的核心问题是要求李履行其加入微软时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的主要内容是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禁止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为雇员所侵犯。

  要不要诉讼看企业需要

  对于微软的员工来说,离职并遵守竞业限制的条例是一个惯例。微软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员工离开公司一年之内不能加入微软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不能对外披露公司的机密信息。

  其实,李开复不是因为竞业禁止协议而被微软诉讼的第一人。2001年,微软前副总裁托德·尼尔森从微软离职以后,创办了一家网络服务公司Crossgain并担任CEO,这个公司后来被BEA系统公司收购。微软随即对尼尔森提起诉讼,诉讼称尼尔森违反了自己在微软工作时所签下的竞业禁止协议,尼尔森只能被迫离开这家公司,一年以后,协议失效才重新加盟。

  但是,现在社会人才流动很大,并不是所有的人才离职都会遭到诉讼。2003年11月,微软前移动设备部副总裁克里斯汤森辞职时,称自己打算去一家创业型企业,但是次年1月,他便就职于Macromedia公司,被任命为公司的移动和设备部总裁,公开资料表明,微软并没有找克里斯汤森的麻烦。

  不久前,戴尔公布了一项任命决定,公司已经雇佣了原惠普公司ProLiant服务器系列的顶级高管布拉特·安德森为戴尔产品集团的第四个高级副总裁。尽管两个公司在这个市场上是绝对的竞争对手,但惠普在宣布人事变动时表示,看到安德森离开惠普公司是痛苦的,但是他领导该部门成为今天的市场领先者,他留下了健康的业务。

  惠普并非第一次作出这样的表现,此前惠普市场高管迪姆·高德已跳槽到戴尔,但惠普并没有采取竞业限制协议来限制这些高管的流动。

  而微软对李开复的出走如此震怒,有分析人士认为,主要是因为近一段时间以来,已经有上百人离开微软转投Google的,后者大规模挖墙脚行为才是促使微软震怒的真正原因。微软可能希望“杀一儆百”,一旦官司赢了,便会在某种程度上减缓微软员工跳槽Google的进度。

  此外,微软也在加紧开发搜索引擎。而靠搜索起步的google随着业务的发展,现在正在大规模进军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微软最强劲的竞争对手之一,这让微软不得不打起保卫战。

  全身而退

  企业管理者在不同东家之间转换跑道是相当常见的,在企业竞争的情况下,他们可能因为一次跳槽而被攻击为“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但是,对某些专业人才,离开了自己所研究的领域,将很难生存。

  如何在企业竞争的情势下全身而退,在自己职业发展中免受障碍,这就要看是否能合理规避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

  首先必须先确定雇佣双方之间是否签署过相关协议,以及雇员选择的新东家是否和原公司存在竞争性公司关系和从事竞争性营业活动等。即使签有协议,也不能做出绝对的判断,还要看协议本身是如何约定的。竞业禁止协议通常会在行业领域限制、内容限制、行为限制和时间的限制等四个方面进行约定。根据一般的经验,公司可以事先和劳动者在合同中列举出竞争对手的名称,或者列明自身的经营范围和流程,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

  律师乔纳森表示,雇佣合同中可能包含禁止员工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理范围内与前雇主竞争的条款、禁止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与前雇主的客户或潜在客户开展业务。但他指出,有些条款的解释有相当的活动余地。例如雇佣员工的雇主可能会对禁止与客户开展业务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限制性措施只适用于现有的客户呢?还是也适用于以前和潜在的客户。

  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必需的,但个人在和企业签订协议时,不能将自己全部卖给企业,要在一定程度上给自己留下回旋的余地,在履行竞业禁止协议时,还可以要求企业予以一定补偿,而且员工的职位越高,补偿就越高。早前的惠普总裁卡莉被解雇,就得到了惠普数千万美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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